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賭博會觸犯到賭博罪的規定相信身為台灣人一定不陌生,但你清楚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嗎?觸犯賭博罪的罪責又是如何?本篇文章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法律規定下的賭博罪!

賭博罪之所以被設立,主要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,賭博行為本身具有「不勞而獲」的特性,且極容易讓人產生上癮問題,如果人人都能理性面對輸贏、願賭服輸,或許就不需要特別立法禁止,然而事實卻是現實中因賭博引發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,才使得相關法律成為必要。
此外,討論「賭博」行為時,往往牽涉更多層面的因素,例如一名玩家可能因賭博輸掉數百萬元,除了要探討為賭局能牽動如此龐大的金額,也必須思考賭博本身是否建立在雙方公平的前提之上,正因為賭博充滿高度風險與不確定性,且可能造成嚴重的經濟與家庭問題,社會普遍將賭博視為需要嚴格規範、甚至是禁止。

在台灣,賭客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下列三者要件:
早期線上博弈尚未盛行,因此相關法律並未特別著墨,但隨著數位時代來臨,線上博弈迅速興起,也帶動了賭博風氣的蔓延。
因此從110年12月28開始,法律新增以電信設備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,亦同屬於「公共場所賭博」的範疇。
無論實體或線上賭博,只要被抓到,處以最多5萬元以下賭博罪罰金,而罪責的成立與否,則與賭博罪金額大小有關,但不會因玩家贏錢或輸錢而有不同。
雖然賭博在台灣屬於違法行為,但不屬於嚴重罪名,也不會為當事人留下案底或前科,就好比行人闖紅燈一般,同樣是違規,被抓到就會被處以罰鍰,但即便闖紅燈超過一百次,也不會因此留下前科紀錄,賭博罪的處理方式與此相似,都是偏向勸導取向的規定,提前禁止的規範能夠有機會遏止更多社會問題發生。
從玩家的角度來看,賭博某種程度上還是符合人們的「娛樂需求」,對許多人而言,賭博並不只是金錢上的輸贏,更帶有刺激感、社交互動及放鬆心情的功能,特別是在缺乏其他休閒活動或娛樂選項有限的環境中,賭博往往成為部分民眾宣洩壓力、追求快感或尋求刺激的一種方式。
像是常見的賭博管道如「台灣彩券」、「台灣運彩」、「湯姆熊」以及遊藝場,應該都屬於博弈產業,但仍舊以合法的形式存在社會上。
賭博也同時具有「以小博大」和「立即回饋」等特性,能夠滿足人性中想快速獲得成果與刺激的心理需求,不過也因為其娛樂性與刺激感過強,更不用說往往代價高,容易讓人從單純的消遣走向過度沉迷,終而導致財務、家庭與社會問題。
因此要如何兼顧玩家的娛樂需求與秩序問題,才是政策與法律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。

「莊家總是贏」(The house always wins)這句話在賭博界流傳已久,特別是在賭場遊戲中,例如百家樂、輪盤、21點、老虎機等幾乎是鐵律,主要是因為賭場遊戲在數學設計上有「莊家優勢」(House Edge),長期下來一定有利於莊家。
像是最受歡迎的撲克百家樂,除了補牌的規定導致些許的勝率差異之外,押莊還會有抽水的規定,即便規則絕對公平,長期平均下來,賭場都有機會從中獲得一個小百分比勝率,這就是莊家優勢。
都說莊家總是贏並不是因為莊家作弊,而是因為遊戲規則本身以數學角度看長期下來偏向對莊家有利,但如果玩家不過度將賭博視為唯一的獲利手段,並適度將賭博當消遣娛樂,在設好停損與停利的前提下,玩家仍然會有贏面,賭場之所以並不擔心玩家獲利,是因為賭場深信玩家最終會回來繼續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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